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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49:50 阅读: 来源:通风机厂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城市规 划和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开发区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规划管辖范围。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 局)是开发区实施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规划局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 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轨道交通、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 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施工暂设等建筑工程 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堆料场等。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区规划局批准,任何单位 及个人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 区规划局申请选址地点,由区规划局核定其建设规模、用地性质、位置 和界限,提供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局对建设用地拟定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统一钉桩、计算用 地面积及座标。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持区规划局核发的放线 单,经市测绘院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确需使用临时用地或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当向区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的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 位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相 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获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规划局提出延期申 请,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 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工程。使用期满或开发区 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 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十一条 使用开发区土地,无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未经区规 划局批准都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须取得区规划局制定 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环境保护批准文件,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规划 方案设计,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环保、消防、市政设施等有关专业规范 要求。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部门来京承接设计任务,应与在京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合作设计,施工图必须由在京注册的设计部门设计, 否则不予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持开发区 的建设计划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报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前,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施工 暂设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驻现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及其他防治公害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有区规划局参加。建设单 位在验收合格后按京政发【1983】91号文规定编制并报竣工图和有关 技术文件资料,并及时报送区规划局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 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占地。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施工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的施工暂设,无证设计、无证施工、 擅自更改设计及不按图施工的工程,擅自将临时工程变更为永久性、半 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除、清理的临时工程、施工暂设等均属违法建设。 第二十一条 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依照《违反(北京市城市规 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规划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城市规 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和阻挠区规划局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区规则局可以制定实施中的具体办法 报区管委会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l999年1月1日起施行。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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