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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2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往事

发布时间:2020-03-26 15:07:37 阅读: 来源:通风机厂家

【编者按:本文发表于《中国金融》2002年第9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拓荒阶段的情况。】

征信体系,即征求信用的设施、方法、程序的总称。现代经济运行需要各经济主体对客体的信用状况最大限度地了解,特别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或其他服务时,能否准确地把握与企业还款能力有关的信息和信用等级状况,是决定贷款资金能否及时收回或投资决策是否正确的基础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资金来源渠道逐渐从财政转到金融市场,企业对银行贷款资金需求所占比例逐年提高。由于单个商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行)不可能满足企业对贷款资金的全部需求,企业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户、多家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信用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激烈、“短缺”经济转向需求不足的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下降,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上海几家商业银行分行为了更多地了解把握企业有关信息和信用状况,开始各自为政分散对企业进行信息归集、信用评级等征信体系的初建活动。

分散的征信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银行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直接对开户贷款企业进行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咨询或征信公司。商业银行分散的征信工作为贷款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支持,但存在较大局限性:其一,内部信息数据库数据单薄难以满足信息对称性要求。其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的内部等级评估行为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对信贷决策容易产生误导。企业多头开户借款,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有不同的借款数额和信誉表现,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对企业分散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对贷款决策失去了参考作用。分散征信体系的弊端日益明显,上海银行业要求建立相对统一的征信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1996年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始试行建立相对统一的征信体系。该征信体系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贷款企业统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又称贷款证信用制度,另一部分是贷款企业统一资信等级评估制度的建设。1999年起,随着个人信贷的迅猛扩张,上海又开始试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的建设。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统一征信体系的信息库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雏形是1996年在上海试行的、供商业银行查询企业借贷信息的贷款证电子化管理系统。199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考察国外相关系统和总结各地电子化贷款证制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设计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开发了该系统的操作软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信贷业务进行登记并提供查询和监控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登记信息日更新,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手段特别是Internet技术的咨询网络系统,也是全国联网实时查询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大型数据库,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报送的借款人信息内容、借款人信息查询内容和信贷监测。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管理模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能否真正发挥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功能,能否稳定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风险,关键取决于该数据库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各金融机构对该系统的依赖性和查询频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上海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该系统的操作规程,而且积极探索适合上海情况的管理模式,从而有效地发挥了该系统的征信功能。

首先,严格执行数据库登录制度,保证数据准确并及时上报到人民银行数据库。其次,对信贷数据进行清理输入,积极配合各家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的配号和虚拟卡号的清理工作,保证了信贷数据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第三,健全查询制度,将查询系统作为对金融机构的一项考察指标,使各家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查询的重要性,避免了不少企业自保、连保、重复抵押、改名套贷等情况的发生,减少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第四,坚持贷款卡年审制度,考核完善并及时更新贷款卡基本信息,纠正数据库中的不实记录,强化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第五,定期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核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信贷统计报表与系统统计出的信贷业务数据,科技人员不定期去金融机构信贷网点抽查等形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征信功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2年7月在全国334个城市联网,必将对上海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更积极的征信功能。

在系统“公告栏”中,我们把上海金融债务行长联席会议确定的“黑名单”登录其中,建立对逃废债企业和法人联手制裁机制,从而使金融机构尽可能做到事前掌握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中小银行和信用社过去电子化程度比较低,信贷管理相对粗放,对贷款企业信息把握相对薄弱,如今他们依托全国联网的系统,实现了实时查询,在办理新的信贷业务时,提高了选择信誉好企业的判断能力,有效防止了多头贷款和不良贷款产生。

全国推广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来,贷款卡已被企业接纳,并且已成为企业在金融系统的一张“身份证”。企业普遍反映由于系统数据资源的丰富和信息更换的快捷性,缩短了商业银行批贷时间,给企业提供了方便。该系统同时促使企业注重自己的信誉,对那些信用观念差、靠骗贷过日子的企业,系统已成为他们骗逃废债的一道坚实屏障。这就大大增强了借款企业的信用意识。

另外,这一系统为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了信息支持。系统中的信贷总量、信贷资产在产业部门的分布、各地区和大中小企业的信贷状况以及信贷资金流向等数据信息完全可以为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及监测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央行各监管处室、货币信贷处、外汇收支处等部门需要对有关金融机构具体的信贷资产或被监管的事件、项目进行调查时,都可以借助该系统的信息,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

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征信体系发展的高层阶段

1.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一般分为两大层次。一层是依靠规范的信息数据库,对征信客体有关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查询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就属于这一类型。另一层次就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征信客体的资信等级进行评估。这一层次不仅需要占有征信客体的有关信息数据,而且需要专业知识对其进行总体判断。

资信评估是以信用关系中的偿还能力及其可信度为中心,对征信客体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价的过程。它是由资信评估机构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第三者的立场,对评估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承担能力及可信程度进行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如三等九级表示资信等级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对贷款企业实施资信评估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企业负担与配合情况、专业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等。对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1996年期间与各方面进行充分协商、研究与沟通,逐步达成如下共识:一是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必须从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分散进行向相对统一的评估体制过渡;二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内部评级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会评级两者不可代替,需要互相结合;三是为了减少评估业不当竞争和乱收费、乱评估现象的发生,在评估业产生与发展的初期阶段,人民银行需要发挥相应的管理协调职能来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的基本做法。

(1)内、外评审相结合。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初评,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复评,专家委员会进行终审。三方面评审结合的方法保证了评估质量的稳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费率、统一登记”。“五统一”是上海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顺利实施的经验总结,是解决评估业无序竞争、企业多头评估的有效方式。同时,制定了《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促进了上海贷款企业资信评估的规范运行。

(3)行政推动与市场评估相结合。专业评估机构对贷款企业实行资信等级评估,需要被评估企业缴纳相应的费用。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等级价值不被重视的环境下,部分企业不愿意交费。为促进评信制度的起步试点,我们采取了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贷款企业中极少数的贷款大户必须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估。这些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上海的金融资产安全,对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来讲具有特别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企业信用等级与融资成本关联度越来越强,上海市主动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

3.效果与应用。

在“五统一”管理模式下,上海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有效地改变了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重复评信,一家企业多个信用评级以及多头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等混乱状况,业务发展顺利。1997年开始试点,自1998年,参与资信等级评估的贷款企业逐年增多。1998年度为143户,1999年度为776户,2000年度为916户,2001年度为1285户。

由于坚持了内部和外部以及专家评审三结合方式,上海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质量稳定,评估结果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符合正态分布,正确地反映了上海贷款企业总体资信状况。

上海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是上海金融系统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上海“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手段,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信用环境。其积极效应在于:

一是相对降低了社会各方对贷款企业信息收集的成本。二是对于企业来说,其资信等级登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向社会媒体公告,成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资信机构专业和客观的评价中,企业可以看到自己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从而有的放矢地整改。高等级的信用能够吸引投资人与客户大胆放心地与之合作。企业也可以通过资信评估了解到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真实情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收集成本,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三是对商业银行来讲,虽然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提供了企业借款方面的信息,但在信息难以对称的环境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全面掌握企业的综合素质、财务偿债能力、经营前景等要素。商业银行借助于社会专业机构的资信评级,使贷款决策多了有价值的参考指标。近几年,上海的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票据贴现、信用保函等业务时,越来越重视专业机构对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的结论。

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全国试点项目

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即社会有关方面联合征求个人信用的工作,通过专业机构把分散在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起来,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作为全国的试点项目于2000年6月28日建成,7月1日正式向商业银行提供征信服务。

1.这一系统的试点初步探索形成了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的政策、法律框架。在国内没有形成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下发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作为国内第一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文件,为个人联合征信创造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整合的渠道、提供的对象及使用的权限,为该业务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2.建立了一个翔实、有一定覆盖面的数据库。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系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截至今年4月底,系统共汇集了全市约126.5万余张准贷记卡,70.4万笔个人贷款和约240万移动入网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入库人数达275.5万人。深厚的数据沉淀为资信公司开展评估、咨询、认证等更高层次的征信服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3.建立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机制。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联通了约300个查询终端,系统运行至今年4月底,共接受查询请求283339笔,出具信用报告约20万份,目前,日平均查询量由最初的400人次增加到目前的1000人次左右,查得率接近80%。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的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列为必要的依据之一,查询系统与现有的银行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磨合,从制度上使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的规避。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多头冒领信用卡的现象得到遏制,对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判断更趋客观,使得同意或拒绝贷款申请的依据大大增强。

4.跨出了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发展的步伐。2001年5月,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正式接纳了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上海联社三家单位为新会员,这不但预示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项目完成了从“银行同业征信”向“社会联合征信”的过渡,也标志着联合征信试点业务的影响范围已辐射到了上海的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逐渐体现出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特点。另外,上海公用事业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司也通过不同的渠道表示了合作意向。已有部分自来水、煤气公司等收费信息逐步输入个人信用数据库。汽车消费信贷、公安、法院等涉及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正在做各种准备,逐步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

5.查询范围逐渐从商业银行向有关方面拓展。经过研究,我们率先向居民推出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服务。根据国际惯例,消费者个人有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以了解或使他人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为进一步规范试点业务,2001年6月28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推出了“信用报告个人查询业务”,使已经拥有信用记录的275万户上海市市民可以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这一举措的初步建立,增加了市民对自身信用的了解监督机制,不仅为商业银行而且为租赁公司、人才市场、猎头公司、拍卖行等非银行单位查阅和使用信用报告提供了契机。

6.征信方式正在从数据库向评估阶段发展。上海个人信用制度的试点思路逐步清晰,先从银行同业向社会联合征信发展,再从数据库信用即信用档案的方式逐渐向个人信用评估、评分阶段发展。上海资信公司正在与有关方面合作积极开发适应于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估(评分)系统。

不足与建议

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三方面进行试点和推进,其积极的社会效应正在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近年来,上海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相对稳定与征信体系试点工作的相对领先具有一定的联系。从发展趋势看,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重视和参与

1.加快制定全国信用制度的法规条例。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支撑。国外征信体系之所以能形成社会化的发展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法律环境的营造。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公平使用法》和《个人隐私法》等法案,为征信制度与机构业务搭建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不但有效地形成了具有针对性的征信业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了有关的业务行为,也为相关企业的合理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产业的整体发展创造了条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工作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三方面的工作都缺乏全国性法规条例支撑,使系统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规范能力。在操作方面,由于全国性的法规推出需要较长时间,可优先考虑推出全国统一的由国务院颁发的信用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全国企业、个人征信体系的原则框架、管理机制、征信机构以及征信客体的权利义务等。由此,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才会从试点走向全面发展。

2.迅速成立信用制度建设的管理机构。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三大组成部分的管理机构都不同。在金融业征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其他部门也在关心和设计功能类似的征信项目,社会征信体系的试点形成遍地开花的局面。不同管理机构对征信项目的试点、发展要求不一样,由此会产生无序、混乱现象。为防止多头指挥、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当前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全国要成立相对统一、相对权威的负责征信制度建设的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不仅能够管理金融业的征信体系项目,而且能够协调其他部门的征信项目,这样才能使金融业及其他行业征信项目顺利试点和普及发展。

3.明确行业准入机制,规范各方运作行为。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三大组成部分的运作主体各不相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社会其他企业型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否进入征信行业?进入行业的标准、资质由谁确定?我们的建议是,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数据库的承建主体需要政府或人民银行的直接参与或认可。这些数据库归集了企业和个人重要的信贷和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其数量在一个地区(除特殊情况)只能设立一个。所以建设数据库、归集信息工作的市场准入需要信用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条例特别核准或认可,不能让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参与此项工作。征信工作的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资信等级评估业务。这项业务的承担主体应当是社会专业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准入可以逐步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由信用主管部门根据法规条例核准认可。

作者:盛松成: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兼职教授。

作者:顾铭德:金融观察家,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研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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