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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儿童结伴去鱼塘游泳溺亡家长被判负主责

发布时间:2020-02-22 22:50:45 阅读: 来源:通风机厂家

三儿童结伴去鱼塘游泳溺亡 家长被判负主责

3名儿童溺亡,家长被判负主责

去年9月,才上二年级的龙龙(化名),和两个小伙伴到鱼塘里游泳,不慎溺亡。事后,孩子的家长将村委会小组、鱼塘承包人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月27日,滨海法院判处龙龙的家长李某,自行承担本案事故80%的责任,而鱼塘转包人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村委会小组承担5%的赔偿责任。

3名儿童鱼塘游泳溺亡

2013年9月2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在东坎镇某村小学上二年级的龙龙,放学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跟小伙伴文文和小伟一起去村头的鱼塘边玩耍,不料三个孩子在鱼塘里游泳时溺亡。 鱼塘本是自然浅水滩,后来被鱼塘承包人取土挖深,最深处达到3米。鱼塘平时无人管理,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龙龙父亲李某认为,鱼塘所有权人和承包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龙龙的死负责,要求赔偿31万多元。

鱼塘不是游泳池,不是严格意义上非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鱼塘的实际管理人顾某对孩子溺水也很同情,他表示,龙龙是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与其他同伴到鱼塘内游泳以至溺亡,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

管理人没做足防护措施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顾某、村委会、承包人等告上了法庭。经法院查明,该鱼塘属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2007年,村委会小组作为发包方,与糜某作为承包方订立鱼塘承包合同书,双方对安全事项没有进行约定。糜某承包鱼塘后将其改造成三条沟两条U形堆,只有一个出口,并在鱼塘原来的基础上加深1米,水净深度约1.7米,从堆上算约为3米,改造后的鱼塘面积约30亩。糜某承包鱼塘后没有实际使用,而是将鱼塘无偿送给了好友谷某。

2013年5月15日,谷某将鱼塘转包给顾某,顾某接手后,虽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雇佣钱某管理鱼塘,但溺亡事故发生时,鱼塘四周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鱼塘东面的钢丝防护网也严重损坏。

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担主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而李某作为龙龙的监护人,对龙龙未尽到妥善的、合理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对龙龙溺水身亡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办案法官说。

顾某作为鱼塘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虽然有雇佣专人进行管理,却没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存在过失。 村委会小组作为事发鱼塘的发包人与所有权人,明知事发鱼塘距离村庄、小学较近,但其在发包鱼塘后,没有派人负责此项工作。 法官认为,村委会小组理应对鱼塘的安全防护问题进行监管。

至于糜某,虽是鱼塘承包人,但其承包后又将鱼塘送给谷某,此后谷某又将鱼塘转包给顾某,均已失去对鱼塘的使用权、管理权,故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80%的责任;顾某承担本案事故15%的赔偿责任,约5万元;村委会小组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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